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2执保411号
申请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杨铭。
被申请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沛县新农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万元。案外人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沛县房产(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政字第××号)及沛县房产(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州鑫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沛县新农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沛县房产(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政字第××号)及沛县房产(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政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沛县汉源农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