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3-21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李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绍华,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0200043/20461299号中信银行汇票(申请人: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9日,票面金额:26000元,收款人:南通市财政局,出票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蓝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臧成华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关 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綦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