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3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频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中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频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8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