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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某某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5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栋18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307287.04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5辆车辆。 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13笔应收账款及12个银行账户。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所冻结的应收账款给付条件是否成立,涉及相应工程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需要进一步核实,目前尚无确定具有可执行的财产,且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对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预重整程序,申请执行人已经申报债权。 鉴于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50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