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

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与成都安达信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辖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泰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A-101。
法定代表人:朱勇,职务不详。
上诉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6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其签订的《二次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增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中包含两个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琳珊
审 判 员  李加红
代理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