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某某支行、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06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住所地泉州市**区泉秀路运通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1079X3。
负责人:庄喜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祺、张尤贤,该行员工。
被告: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936号泰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光胜,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黄嘉鸿,男,汉族,1959年9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区。
被告:余尔海,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张旺军,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刘以吉,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与被告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黄嘉鸿、***、张旺军、刘以吉、余尔海、张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小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