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财保72号
申请人:***,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泰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95203。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13×××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科技支行),2.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账号:00×××12,开户行:泉州银行田安支行),3.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35×××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4.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10×××01,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以上总计1800000元。担保人郑敦波提供名下址在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10XXXX号)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13×××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科技支行),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账号:00×××12,开户行: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35×××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10×××01,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担保人郑敦波名下坐落于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10XXXX号],期限为三年。
上述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