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财保72号
申请人:***,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泰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95203。
法定代表人:张光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13×××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科技支行),2.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账号:00×××12,开户行:泉州银行田安支行),3.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35×××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4.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10×××01,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以上总计1800000元。担保人郑敦波提供名下址在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10XXXX号)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号:13×××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科技支行),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账号:00×××12,开户行:泉州银行田安支行),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35×××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克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账号:10×××01,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担保人郑敦波名下坐落于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20)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10XXXX号],期限为三年。
上述动产在查封期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所有权及设置抵押。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伶俐
书 记 员  刘谊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