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8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庆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恒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宝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5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按判决向申请人支付114250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8825.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日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庄镇恒泰科技园东侧的不动产,没有处置权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供执行车辆。
5.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无个性化财产可以处置。
6.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到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已停产四年余,财产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9.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1425025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14250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10.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保利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兴进农业设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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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崔静顺
审判员  李振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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