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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北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路桥工程沧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大***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DPR3F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环路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桥工程沧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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