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淳安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图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淳商初字第1544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
被告:淳安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廖忠富。
被告:方图四。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淳安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图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水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