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1874号
原告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皇公司)诉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安全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公共安全研究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波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明、芦梦迪,被告(反诉原告)公共安全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共安全研究院与波皇公司签订的案涉《宁波市智能警务亭项目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公共安全研究院主张波皇公司交付的案涉警务亭存在质量问题,故拒付货款,并要求更换已交付警务亭、返还已付货款。本院注意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后一个月内、公共安全研究院应完成对设备的验收工作并约定了验收标准,且案涉警务亭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2月9日经公共安全研究院相关责任人验收合格;虽双方在2019年12月26日的《项目合作备忘录》中提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且公共安全研究院曾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但对该质量问题是否达到应当予以更换警务亭的程度,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波皇公司对生产的警务亭提供8年的免费质保,其中易损配件及电子元器件质保期不少于2年,公共安全研究院完全可以在相关质保期内要求波皇公司承担保修义务,现公共安全研究院径行要求更换案涉警务亭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波皇公司提出的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共安全研究院应在警务亭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95%货款的支付,合计2276153元;此外,双方2019年12月26日签署的《项目合作备忘录》中确认公共安全研究院于2020年1月9日前完成其中129万元的支付。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该2276153元的货款支付时间予以重新约定,在129万元以外,案涉986153元货款支付时间尚未明确。现波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共安全研究院支付该货款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公共安全研究院实际付清之日止为限。 对波皇实业公司主张的零星工程改造费用192820.4元,虽公共安全研究院抗辩该费用产生不仅限于案涉警务亭、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2019年12月26日的《项目合作备忘录》中确认该费用系警务亭零星工程改造费用,并约定于2020年3月底前结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公共安全研究院(甲方)与波皇公司(乙方)签订《宁波市智能警务亭项目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就宁波市智能警务亭采购项目向乙方采购3*6M警务亭25个,总价239.595万元;第六条质保期和履约保证金约定,乙方对生产的警务亭提供8年免费质保(易损配件及电子元器件需不少于2年),提供8年质保期内的免费油漆面保养义务(自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第八条货款支付约定,乙方将订单数量的警务亭安装到指定位置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安装警务亭货款的50%1197975元(其中货款的20%479190元采用电汇方式支付),警务亭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货款的45%1078178元,剩余5%119797元作为质保金,验收满一年后支付;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质量保证措施详见投标文件,乙方郑重承诺,保修按合同第六条约定年限执行,终身提供维修服务,具体保修范围为警务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漏水现象、保温层失效、警务亭支架变形无法正常使用,保修期内均免费维修;第十一条调试和验收约定,交货时按照此次招标要求的技术规格、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设备安装完成后一个月内,甲方完成对设备的验收工作,其检验的主要标准为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正确、符合设计图纸尺寸要求,油面无划伤、碰伤、刨穿、磨穿、发黑等现象,所有封边及实木线粘贴牢固、无缝隙、起跑、脱胶和爆裂等现象,五金件配置正确齐全、无生锈、变形和少件,门铰、导轨无音、开拉合自然,拆装产品整体结构合理、装嵌牢固、无摆动、松脱及背板无漏光等现象,货物检验完毕后在买卖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货物的验收,在验收时对所交付的产品甲乙双方应做详细的现场记录,并作为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合同签订后,波皇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23日间完成案涉25个警务亭的送货,公共安全研究院签收人徐梦天于2019年8月5日在《智能警务亭收货单》上签字并注明“验收合格”,后该所王卫东于2019年12月9日亦在收货单上确认“根据项目组验收已合格”。2019年12月9日,徐梦天、王卫东二人在该25套警务亭的竣工验收单上确认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6日,公共安全研究院(甲方)与波皇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备忘录》,确认:为及时解决乙方因农民工年底欠薪问题,甲乙双方愿搁置当前争议,由甲方于2020年1月9日前以存兑汇票方式向乙方支付129万元;对于《宁波市智能警务亭项目采购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在最终业主方所造成的影响,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予以消除,从而恢复双方以往健康共赢的合作状态;警务亭零星工程改造费用根据工程验收确认单总计192820.4元,将于2020年3月底前结算。公共安全研究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9日向波皇公司签发并交付金额分别为56万元、73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另查明,公共安全研究院曾以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波皇公司更换案涉警务亭在内的66个警务亭并支付违约金,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公共安全研究院申请撤诉。
一、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61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警务亭零星工程改造费用192820.4元; 三、驳回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280元,减半收取8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640元,由本诉原告浙江波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35元,由本诉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27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410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赵 凉
书记员 孔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