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389号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怡慧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怡慧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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