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史西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161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史西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史西法在本院(2020)豫1082执913号一案中的执行款8417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豫1082民初1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史西法在本院(2020)豫1082执913号一案中的执行款84170元予以冻结。后经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108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中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豫10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史西法在本院(2020)豫1082执913号一案中的执行款8417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火旺
书记员  李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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