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426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李尚,河南省公共关系法律服务中心法务人员。
被告: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元鼎未来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伟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振永,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原告***与被告许昌市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鑫泰公司)、第三人刘振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代理人李建华于2021年10月20日以双方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