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奇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奇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尚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奇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尚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奇士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尚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得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存款1213.5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得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存款9.0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廉舜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廉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