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8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招商创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
书 记 员 严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