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01民初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华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公司)、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软件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黄翔,被告(反诉原告)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宸菲、冯坚波及本院指派的技术调查官陈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对华亿公司提供的华亿乐购O2O平台损失明细,证明因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违约造成其公司损失58.03万元。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华亿公司采购主机及服务器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对于华亿公司主张损失58.03万元,与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间缺乏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2、对华亿公司提供的华亿乐购O2O测试运行期间的部分重要问题和缺陷陈述、发票、截图、微信、华亿乐购平台前端问题和供应链问题汇总微信、系统问题汇总2-18微信、Erp报表和物流表单及影城购票问题微信等、华亿乐购B2C和WMS系统对接问题、5月11日App等问题微信、2016年1月28日和微创原项目经理QQ聊天记录、2016年1月28日华亿乐购员工群聊天记录、2016年2月9日员工群聊天记录、2017年4月28日QQ聊天记录、2017年6月QQ聊天记录、乐购邮件、部分严重问题邮件、微创邮件,证明微创网络公司开发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交付标准,项目无法及时上线。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质证认为,华亿公司主张出现的问题都是出现在研发测试阶段,出现BUG属于正常,且其公司已给予修复。本院认为,对于华亿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微创网络公司开发的软件出现众多BUG导致软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案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 2015年3月,华亿公司与微创软件公司签订《华亿集团O2O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一份,其中甲方为华亿公司、乙方为微创软件公司。该合同约定,(1.2)由微创软件公司负责为华亿公司进行软件开发服务、系统安装服务、系统维护服务,其中开发服务范围见附件一《软件系统开发服务范围》和《软件需求分析报告》,三年期软件维护服务范围见附件二《软件系统安装服务约定》,产品维护服务范围见附件三《软件系统维护服务约定》。(1.6)如甲方在上述服务范围外还有未在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事项,需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2.1)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应满足《软件需求分析报告》。(3.5)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需求变更所产生的工作量不能超过项目总工作量的5%,如有超出,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费用以项目人员单价和相应的工作量为基础和甲方进行协商后计算。(3.7)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应用软件基础功能模块符合软件相关说明文档,并能完全满足甲方的《软件需求分析报告》。(4.1)完成服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按《软件需求分析报告》所诉内容逐项验收,如有任何异议,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5.5)本协同工作平台产品的年度维护费用,在自购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后每年按照购买价格的10%支付,此部分维护费用不包括二次开发部门的维护。(6.1)系统整体开发服务费用为4100000元;首期费用支付发生在软件开发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甲方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支付开发服务费用的25%,即1025000元整;第一阶段费用支付发生在项目上线(PC端前后台和BI分析全部开发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甲方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30%,即1230000元整(阶段周期3个月);第二阶段费用支付发生在项目上线(App端前后台全部开发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甲方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30%,即1230000元整;第四阶段费用支付发生在项目上线(正常运行6个月后,期间系统若有运行问题,将顺延)后的15日内,甲方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5%,即205000元整;尾期费用支付发生在项目上线运行12个月后的15日内:按照上述费用标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的10%,即410000元整。(6.1.2)软件维护服务年度报价为410000元。首期维护费用支付发生在产品交付(相对于系统验收确认日,以甲方签字为准)后12个月后的15日内,甲方应该按照上述维护费用标准支付205000元整。后续费用支付在首期维护费支付的6个月的15日内,甲方应该按照上述维护费用标准支付205000元整。(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则应案本次服务总费用0.1%/天的额度向乙方支付的滞纳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则应按本次服务总费用的0.1%/天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的故意或者疏忽,在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是,给甲方的设备、系统、数据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对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违约责任额度应以服务费用金额为上限,但因违反保密条款和雇用限制所产生的违约赔偿不受此限制。除甲方要求延期正式上线外,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无法再约定的时间内按时上线,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的30%。(超过后合同停止执行) 合同共有七个附件,分别为:软件开发服务范围、系统安装服务约定、系统维护服务范围、软件开发交付内容清单、软硬件需求列表(仅供参考)、微创项目派驻主要人员列表、系统应急解决方案。其中附件4软件开发交付内容清单包括:软件开发需求分析文档、软件开发功能设计文档、软件开发项目的计划文档、软件开发沟通会议纪要、软件开发验收确认文档、软件开发全部源代码,包括底层源代码、软件开发部分测试用例以及测试结果报告、平台操作说明书、平台安装部署文档。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 2015年4月17日,华亿公司向微创软件公司支付项目首期款102.5万元。2015年10月16日,微创软件公司向华亿公司出具102.5万元增值税发票一张。 2015年12月,华亿公司向微创软件公司支付项目款164万元。2015年12月10日,微创软件公司向华亿公司出具164万元增值税发票一张。 2016年2月23日,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向华亿公司出具声明函。其公司与华亿公司签订的项目将交由微创软件公司下属的微创网络公司负责执行,原有项目团队保持不变全面划归微创网络公司管理,原合同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由微创网络公司承担,微创软件公司提供全面担保。微创网络公司系微创软件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4月29日,华亿公司员工黄维向微创软件公司出具系统上线试运行确认函一份,其中记载:微创软件公司承建的华亿乐购项目仓储物流系统,已于2016年4月29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并通过实际业务流程测试,项目进入上线试运行阶段。 2016年8月10日,华亿公司乐购技术部、物流部、运营部工作人员以签名方式出具华亿乐购供应链系统一期实施确认一份,其中记载:上海微创实施的华亿乐购供应链系统中的订单管理、配置管理、收货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统计分析(3个报表)功能模块,截止到8月10日已开通运行3个月,特此确认。请微创供应链项目团队按约定的时间节点抓紧时间为供应链系统中的进销存、仓储PDA等功能模块的开发和实施。 2016年10月24日,华亿公司向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发出《关于要求贵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要求两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应在2015年9月底完成PC端、App端功能开发并上线运行。至今,财务成本结算、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BI)等功能尚未完成,部分已完成的功能模块在设计开发上存有缺陷和不足,试运行期间出现群发短信验证码、优惠券不能正常使用、自动取消订单、前后数据不一致等问题,系统不能正式上线,各项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华亿公司已支付合同款65%(266.5万),已远超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且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违约导致华亿公司重大损失。综上,华亿公司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结算、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的开发并上线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8年4月24日,华亿公司再次向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重申了《关于要求贵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的内容。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经过一年半的时间,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华亿公司依法解除与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的合同,并追究微创网络公司、微创软件公司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三、涉案软件开发的具体情况 合同附件1规定:软件开发服务范围包括,整体项目分类范围:华亿CRM系统(主要是会员信息管理、积分管理、会员消费分析)、B2C商品与服务(包括自营以及联盟商家、供应链和仓储物流系统)、金融服务品类(提供两类华亿金融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与第三方公共服务做接口对接)。系统外部接口范围:华亿CRM对接,主要是会员、积分两部分数据的对接;华亿影院系统对接,主要是影院的在线选座、票务、会员信息、储值卡、积分对接;提供10个品类第三方CRM对接,主要是会员信息、积分对接;与大润发系统对接,作为供应商进行到货管理。系统功能点范围:PC端前台含B2C商品与服务、华亿金融、会员管理、账户管理、支付管理、团购活动、投诉及跟踪、公共服务、由第三方提供具体的实现接口、即时通讯工具、论坛管理、比价系统;PC端后台管理包含商家接入以及运营监管、商家自助运营管理、大数据及增值服务、运营监管、财务结算、评价管理、亿金融管理、投诉以及纠纷治理、公共服务分类统计、其他功能、供应链管理(分采购管理、物流配送、仓储管理、销售管理、人事管理、系统管理);App买家版含会员管理、买家登陆、商品与服务分类展示及订购、购物车、配送管理、退货管理、支付管理、华亿金融、个人管理、订单查询、评价管理、账户管理、折扣优惠券管理等;App卖家版包含商家注册、店铺登陆、店铺查看、图片管理等。 2016年4月29日,项目启动试运行。2016年8月10日,项目中订单管理、配置管理、收货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经华亿公司验收。 华亿公司反映项目测试及运行前后软件存在大量BUG,且软件中财务结算、供应链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至今未能实现。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软件部分功能未开发。根据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提交的《华亿O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显示,PC端前台中的华亿金融、比价系统,App买家版中华亿金融、比价系统,APP卖家版中商品类别管理、店铺管理、销售统计、商铺结算处理等功能未开发。 庭审中,华亿公司表示涉案软件已从服务器卸载且不再使用。有关该软件的全部编码数据均从服务器及硬盘上删除,无法恢复。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亿公司关于确认合同解除且要求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返还全部已付合同款的诉请是否成立;二、华亿公司要求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是否成立;三、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华亿公司支付合同未付款、维护费用、逾期滞纳金;四、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要求华亿公司支付合同增项费用的请求是否成立。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华亿公司关于确认合同解除且要求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返还全部已付合同款的诉请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华亿公司与微创软件公司签订的《华亿集团O2O项目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约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首先,双方约定微创软件公司及微创网络公司应交付的开发成果以合同附件中《软件系统开发服务范围》和《软件需求分析报告》为准。根据2016年4月29日华亿公司向微创软件公司出具的《系统上线试运行确认函》以及2016年8月10日华亿公司出具《华亿乐购供应链系统一期实施确认书》,可以确定涉案软件中的订单管理、配置管理、收货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已经完成开发且上线运行,华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结合华亿公司乐购技术部、物流部、运营部工作人员三人在实施确认书的签名,可以确定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已提交软件的功能模块符合合同要求。根据涉案软件的功能特点,订单管理、配置管理、收货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统计分析等主要功能模块是其主要部分,该部分的开发交付且已上线试运行,可以认定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约定的2015年8月前完成涉案软件第一阶段PC端前后台和BI分析开发及验收,2015年10月前完成App端前后台开发及验收,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实际于2016年4月29日交付软件上线试运行,其交付的时间显然迟于合同的约定,但考虑到软件开发过程技术性强、技术参数设计调试繁复的特点,该迟延履行仍属于合理期限范围。其次,华亿公司主张已上线运行的功能模块具有重大BUG,无法正常运营,造成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其一,庭审中华亿公司自认该软件已被其公司自行卸载,所有数据信息已被删除且无法复原。对于涉案软件被华亿公司自行卸载,导致无法通过技术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存在重大BUG的责任应由华亿公司自行承担。其二,华亿公司提供了相关聊天记录、App截图等信息不能证明软件在使用中存在BUG。从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来看,出现BUG的时间段大多发生在华亿公司对涉案软件验收之前;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无法证实是软件本身存在功能性问题,还是因系统软件环境、硬件设备环境和网络环境产生的临时性故障。且上述聊天记录也未经过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确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华亿公司所主张的软件存在功能性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综上,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虽存在履行合同迟延的情形,但其仍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债务,未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华亿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本院不予确认其通知解除产生法律效果。基于此,华亿公司要求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返还全部已付合同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华亿公司要求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是否成立。 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在答辩中自认涉案软件的大数据模块处于待开发状态。且两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华亿0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记载,用户需求中的PC端及APP买家版中的华亿金融、比价系统以及App卖家版中商品类别管理、店铺管理、销售统计、商铺结算处理等需求功能未进行开发。故,本院确认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全部软件需求,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软件开发义务。 对于华亿公司主张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延迟履行债务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对于违约责任,该合同第12.5条规定,因微创软件公司原因导致系统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期上线,每延迟一天,微创软件公司应向华亿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总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的30%。(超过后合同停止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微创软件公司最迟应在2015年8月前完成涉案软件第一阶段PC端前后台和BI分析开发及验收,2015年10月前完成App端前后台开发及验收。但涉案软件直到2016年4月29日上线试运行,迟于合同的约定,且有部分软件需求未完成开发义务,微创软件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期间的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涉案软件主要功能模块的开发交付逾期及部分软件需求未完成开发的状况,若按照日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远超合同总金额的30%。考虑到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技术性强,软件中错综复杂的技术要求和繁复的技术参数需要大量时间进行设计和调试,依赖于双方的相互配合、协调、沟通,一味强调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固有特点不相吻合,也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华亿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酌定微创软件公司向华亿公司支付逾期交付PC及App端前后台软件造成的违约金40万元。因微创网络公司向华亿公司发函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微创网络公司对上述违约金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华亿公司支付合同未付款、维护费用、逾期滞纳金。 依据双方合同第6条约定,第二、三期及尾款费用应在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开发需求并实际运行后支付,首期维护费用需在产品交付后12个月后的15日内支付。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自认未完成全部功能开发,故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系统维护费的条件并未成就,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反诉要求支付合同未付款、维护费用及逾期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华亿公司支付合同增项费用。 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为证明涉案软件存在新增开发功能提交了《华亿O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经查,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提交的《华亿O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系其单方制作,华亿公司不予确认,根据合同第1.6条关于“在附件一《软件系统开发服务范围》和《软件需求分析报告》外还有其他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未能提交经双方确认进行新增功能的书面证据,且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新增功能的具体内容、费用等达成一致,故,仅凭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单方制作的《华亿O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不能证实双方就新增功能达成协议。第二,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提交的《华亿O2O平台需求跟踪矩阵》,即使内容属实,但就内容看,其显示的是App影城板块、儿童娱乐板块、广告平台等部分页面,前述功能在用户需求分析文档中均有体现,亦不能证实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是按照华亿公司的要求实际进行了新增功能的开发。而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主张合同增项、增量部分服务费110.417万元亦未提出详细的目录及计费依据。综上,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故其要求华亿公司支付合同增项、增量部分服务费110.417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反诉被告)华亿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微创软件公司、微创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华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安徽华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732元,由安徽华亿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189元,由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浩 审判员  胡娟 审判员  许琛
法官助理王成玮 技术调查官陈欢欢 书记员陈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