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4980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XXX号(临)1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