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9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占中,男,193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小义,女,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晓林,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上述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原章,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占中、***、*小义、*晓林因与被申请人***、蔡原章、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中、***、*小义、*晓林申请再审称,*占中等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于法有据,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主张的上述费用未获支持,应予以纠正,且司法判例也有支持上述赔偿项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害人主张的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并且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亦未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之内。本案系刑事案件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蔡原章已受到刑事处罚,现*占中等人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案中应不予处理,二审法院据此作出改判,将该两项费用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综上,*占中、***、*小义、*晓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中、***、*小义、*晓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缪 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