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占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功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A。
法定代理人文功琼(系邓A之母),住同邓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原章。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3月2日10时许,蔡原章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农元路***号附近瞿家港河道边,因防止案外人张A在***承包的鱼塘钓鱼,与在旁张A同乡邓B发生争执继而扭打。扭打过程中,蔡原章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邓B胸部一刀,造成邓B肺破裂致失血休克死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蔡原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原章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九日以(2014)沪高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另查明,邓占中与邓B系父子关系,文功琼与邓B系夫妻关系,生育邓小义、邓A。2014年1月1日,***、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签订的《辖地水域保洁、养殖承包合同》约定:由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将位于某村东为栏杆村西为中心路南为友好村北为瞿家港、东西长度为1500公尺、南北长度为800公尺的水域给***保洁养殖,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年31日止。
一审中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以下简称邓占中等)共同诉称,蔡原章、***系父子关系。蔡原章、***全家自2005年起承包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农元路***号西侧瞿家港河道。2014年3月2日,邓B在***家庭承包的河道边看人钓鱼,蔡原章在***指示下巡逻河道时,与邓B发生争吵,被蔡原章用时常携带的刀刺死。经法院判决,蔡原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民事赔偿未作处理。邓占中等认为,***明知蔡原章有随身携带刀具习惯,却指示其巡逻其承包的鱼塘,以致执行其指示任务的蔡原章为维护家庭承包河道的经济利益,致邓B死亡,显然***有明智放任的心理,故应当认定蔡原章、***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明知***家庭没有对承包区域的河道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及醒目标识以致钓鱼等纠纷不断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邓B死亡的发生,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蔡原章、***、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丧葬费30,21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死亡赔偿金954,200元(47,710元/年计算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9,581元(邓占中25,485元,按照15291元/年计算5年,按照三人计算。邓A15,26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0,520元/年计算半年)、交通费10,000、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律师费5,000元。
蔡原章辩称,相关事实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蔡原章系***之子。***、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本起事故发生时,蔡原章、***之间无任何雇佣关系。蔡原章本人有自己的工作,平时河道管理一直是由***管理。2014年3月2日,因***身体不适,故让蔡原章代为管理,若有人游泳或者捕捞行为的话,要劝阻离开。***并不知道蔡原章在事发当天携带刀具。***并非本起事故的侵权人,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另外,蔡原章在劝阻邓B离开时,邓B先殴打了蔡原章,故邓B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不同意邓占中等的诉讼请求。
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辩称,***、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蔡原章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并非侵权人,也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连带责任。本案是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不管邓占中等按照何程序提出诉讼,其提出的诉请及所列被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驳回其诉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蔡原章的过错行为造成邓B死亡,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邓占中等作为邓B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蔡原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蔡原章与***虽系父子关系,蔡原章帮助***看护由***承包的鱼塘,于法律规定的帮工法律关系相符,邓占中等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邓占中等诉称,***明知蔡原章随身携带刀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仅与***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在本案中也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邓占中等要求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蔡原章因防止案外人张A在***承包的鱼塘钓鱼,与在旁张A同乡邓B发生争执继而扭打,邓B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蔡原章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问题。邓占中等要求赔偿的丧葬费30,216元、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邓B系外省来沪人员,邓占中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邓B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死亡赔偿金不适用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故死亡赔偿金以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423,840元(21,192元/年×20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邓占中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法院不予支持。邓A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标准有误,法院予以调整为3,749.44元(15,291元/年÷365天×179天÷2人)。邓占中等要求赔偿交通费10,000、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蔡原章因本起事故被判处刑事责任,系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而设定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能抵销其应承担私法意义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邓占中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蔡原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丧葬费30,216元、死亡赔偿金423,840元、被扶养人3,749.44元,合计457,805.44元中的412,024.90元;二、蔡原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50,000元;三、***对蔡原章在上述条款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其余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7元,减半收取计7,618.50元,由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共同负担3,154.50元,蔡原章负担4,464元。
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并非共同侵权,***也不是共同侵权人,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在事发过程中有重大过错,应自担50%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是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案件,被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均缺乏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原审判决错误。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邓占中等则不接受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蔡原章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上海浦东都灵园艺有限公司则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项:第一,***是否应当对蔡原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害人邓B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第三,被上诉人邓占中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对此,本院分述如下:第一,从本案在案证据来看,原审法院将蔡原章帮助***看护其承包的鱼塘界定为帮工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鉴于蔡原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行为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帮工人蔡原章和被帮工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第二,从在案证据来看,本案确系邓B等人在所涉鱼塘边有不当行为所引起,但该不当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蔡原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过错程度相比较,毕竟是次要的,故原审法院确定蔡原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尚属合理。
第三,也是本院要着重指出的是:其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确实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还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二,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法律统一适用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还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也鉴于本案系受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两项费用的赔偿目前缺乏依据,本案中应不予处理,故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将该两项费用从原审确定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上诉请求,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950号民事判决;
二、蔡原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丧葬费30,216元、被扶养人3,749.44元,合计33,965.44元中的30,568元;
三、蔡原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赔偿律师费5,000元;
四、***对蔡原章在上述条款中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18.50元,由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共同负担人民币4,618.50元,蔡原章负担人民币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负担人民币3,050元,邓占中、文功琼、邓小义、邓A共同负担人民币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