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015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财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沪D××、沪L××车辆两部,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银行上海市国贸中心支行等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在查询当日可用余额为-XXXXXXX.5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0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