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臻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81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臻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明。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45932号原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集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臻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臻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45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