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64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云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49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云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云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现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