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186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伍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梦,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艺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腾飞路168号3幢2270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廷松,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艺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锦涛
书 记 员 吴锦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