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40995号
原告:***。
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明生,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浩,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萌,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浩、凌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21,300元(室内地面保护1,000元、拆除吊顶、地板和门2,500元、北卧室XX空调吊顶4,000元,北卧室墙面重做6,000元、菲林格尔地板3,000元、北房门一扇2,800元、踢脚线1,000元、保洁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7日,原告发现刚完成装潢验收的房屋北卧室在所有窗户关闭的情况下进水,造成该房间内墙面和吊顶不同程度渗水,地板、房门和踢脚线因泡水后拱起、无法关闭以及开裂的结果。原告联系施工单位负责人,经其认定本次进水是因空调外机洞口未封闭导致,如需修复、重做该房间内损坏部位,预计费用21,300元。于是,原告联系空调施工单位即本案被告,被告对于施工单位负责人解释的进水原因未提出异议,但却推卸责任,认为其没有义务封闭空调外机洞口,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空调及安装服务,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次,依据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附录A第3.2条关于安装操作的规定:“管道穿过的外墙空必须密封,雨水不得渗入。”本案被告显然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完成封闭操作,显属违约,应当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上海菱格空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全部驳回。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告只是接到原告通知,知晓原告房屋淹水的事实,为何淹水、水从何处进来,被告并不清楚。第二,原告的受损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空调安装工作,且该项目在2021年5月份就已完工,上海6月到7月是梅雨季节,降水量较多,在此期间,原告始终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直到7月,突然提出房屋被水淹。第三,退一步,即使因为空调外机口进水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淹,被告也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合同第5条已明确告知,洞口开设后的补平工作需要原告另行找施工队进行施工。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智能舒适家居集成系统合同书》,原告向被告购买XX空调系统,并委托被告承担安装家居设备集成事宜,工程地址: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901室),造价38,000元。合同约定,设备安装所需的孔洞墙槽开设及布管布线后的抹平;管道铺设后混凝土找平等由甲方指定专业施工队施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安装空调完毕,原告向被告支付空调、空调安装费34,000元。
2021年7月27日,原告发现901室房屋北卧室房间内墙面、吊顶有不同程度渗水,地板、房门和踢脚线因泡水拱起。原告委托的装修公司报价维修费21,300元。
另查明:被告在空调安装完毕后,未将901室房屋北墙空调孔进行混凝土找平,被告接到原告渗水通知后将上述空调孔打发泡剂堵上。该空调孔位于901室北墙西北角顶角处,北墙外面上有水泥隔板,外侧有水泥挡板,隔板与挡板连接成直角形,空调孔位于其内,未堵上之前孔内塞满管线。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同意对渗水原因等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智能舒适家居集成系统合同书》、
上海市普通增值税发票、照片、维修费评估清单,被告提供的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智能舒适家居集成系统合同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关于“设备安装所需的孔洞墙槽开设及布管布线后的抹平、管道铺设后混凝土找平等由原告指定专业施工队施工”的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被告找平空调孔的责任、加重了原告找平空调孔的责任,为无效条款。被告安装空调完毕后未找平空调孔,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找平空调孔至雨水自空调孔渗入致房屋被水淹,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该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
综上,本案被告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虽有安装空调完毕后未找平空调孔的过错,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爱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川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