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份:***,男,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50元【中加班工资3500元、执行5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