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章朝、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章朝,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09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50元(其中工资9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