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终13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朱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501707252。
法定代表人:万兴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第****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0052E。
法定代表人:赵长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浙江京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多能公司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系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第七页,一审法院认定“据被告众联置业陈述,案涉工程范围(汴河国际南区)已于2018年12月份交付业主使用。按照日常交付习惯,作为附随的提升小区及住宅性能的智能化和三网合一工程也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所以可以视为原告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上述的认定显然是与事实不符,原因如下:1、即使汴河国际南区交付业主使用,并不能推导出小区智能化工程及三网合一工程施工完毕并得到交付使用。2、即使小区智能化工程及三网合一工程交付使用,也不能证明是多能公司履行完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多能公司并未施工完毕,后由泗县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小区智能化工程及三网合一工程。二、一审法院认定众联公司应支付多能公司工程款,系一审法院对合同约定理解错误导致。《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约定“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协议》约定“一期南地块三网合一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一审法院认定“尚缺被告工程部的验收,鉴于案涉工程范围于2018年12月份交付业主使用。可视为三网合一工程已经通过众联置业验收。”由此可知,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认定,两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多能公司施工部分并未经过众联公司工程的验收,只有23栋等七栋楼经过联通、电信等三家公司验收,但验收不合格后多能公司未进行整改维修,也未提起复验申请,移动等三家公司也证实多能公司并未提交汴河国际南区12栋楼三网合一验收申请,违反《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和《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协议》的验收约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通过众联公司验收,需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显然是与事实不符,众联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三、众联公司主张解除《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和《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协议》,符合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实际上,众联公司确实于2018年7月19日致函多能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进行整改、修复,否则与多能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安排第三人维修直至合格,损失由多能公司承担,此函发送给多能公司后,多能公司并未答复也未修复。2018年8月15日,众联公司又向多能公司发送“合同解除函”。2018年9月21日,众联公司向多能公司第三次函告由新通公司继续施工,合同款50万元,该合同款从多能公司工程款中扣减,众联公司是按照有效地址向多能公司邮寄上述的发函文件,查询邮寄信息可知,多能公司已经签收该三次发函文件。一审法院认为赵长浩没有实际签收显然是违反客观事实的。一审不能简单以顺丰运送单没有注明所邮寄的文件为“整改维修函”“合同解除函”等明确的文件名称,就否定三次发函文件的内容,一审法院并未向多能公司查明该三次发函文件若不是众联公司主张的内容,具体又是什么内容。四、众联公司主张的多能公司须承担维修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工程损失50万元,应得到法院支持。众联公司与泗县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包含在众联公司与多能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若多能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成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正常使用。众联公司不会多此一举与泗县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让其完成多能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部分及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也不会承担为该工程多支付工程款的风险。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即智能化施工合同第六条3.1补充协议第四条3.1,条件没有成就。
多能公司答辩称: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多能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双方之间就案涉项目的验收手续可能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但并不影响多能公司全部履行的事实,案涉小区已经由2018年底全部顺利交付业主使用,多能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理所当然享有给付合同价款的请求权,至于众联公司提及的案外人的合同关系及相关的款项均与多能公司无关,多能公司也毫不知情,即便众联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属实,也系众联公司的单方自主行为,也只能由众联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另外说明一审判决做出时案涉项目的质保期已经到期,但是没有支持多能公司的诉求。
多能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众联公司支付智能化施工合同款、三网合一工程款合计571,300元(智能化施工合同总价款为780,000元、三网合一工程总价款为480,000元,合计1,260,000元,减去已支付的688,700元,尚欠571,3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众联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和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协议》解除;2.判令多能公司赔偿维修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工程损失500000元;3.判令多能公司向提供已付款598700元发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多能公司(乙方)与众联公司(甲方)双方签订《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约定由多能承包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承包范围包括:1.门禁可视系统,2.监控系统,3.道闸系统,4电梯五方对讲系统,5.弱电管网,6.管理中心。含乙方漏报的单元门及三网预留管道等工程量。合同第三条约定:本项目合同包干价:780000元。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1.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满足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违约。2.款项支付乙方须根据合同付款节点提前15日历天报款项支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给予办理支付手续。3.具体付款方式:①单体楼栋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体楼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管理中心系统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中心系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②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③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甲乙双方决算完成后起算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④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视为违约。结算说明:①本合同工程结算采取单价确认、总价包干的形式,结算除甲方确认的变更部分外,其余不做调整。2016年10月25日,双方又就泗县汴河国际南区三网合一工程签订《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合同》,约定由多能公司以286元每户的单价,完成众联公司发包的1683户的三网合一工程,工程总价款为480,000元。该补充合同第四条约定:1、付款前乙方须提供满足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违约。2、款项支付乙方须根据合同付款节点提前15日历天报款项支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给予办理支付手续。3、具体付款方式为:①单体楼栋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体楼栋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②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③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甲乙双方决算完成后起算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④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等额有效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视为违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众联公司向多能公司支付了688700元工程款,多能公司没有向众联公司提供对等的发票。另,案涉泗县汴河国际南区已于2018年12月份交付业主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多能公司与众联公司签订的《泗县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施工合同》、《泗县汴河国际南区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1.涉案工程是否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多能公司庭审时提交汴河国际18#楼(南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概况一览表复印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主要内容为18#楼的全部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工程,即便真实,只能证明18#楼一栋楼,不能以此类推全部工程得以验收,从该复印件上看不出含有智能化及三网合一工程的验收。但据众联公司陈述,案涉工程范围(汴河国际南区)已于2018年12月份交付业主使用。按照日常交付习惯,作为附随的提升小区及住宅性能的智能化和三网合一工程也应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所以可以视为多能公司履行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众联公司关于多能公司施工的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合格的辩解,不予采纳。2.众联公司是否应支付下剩工程款的问题。涉案智能化工程具体付款方式②约定“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③约定“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甲乙双方决算完成后起算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从合同约定可以得知涉案智能化工程为包干价780000元,无需决算,故众联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即2018年12月31日后支付95%工程款741000元,5%余款39,000元按合同约定不符合支付条件,待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三网合一”工程总价款为480000元,价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三网合一”工程具体付款方式:②约定“一期南地块三网合一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工程部及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经甲方成本部完成决算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③约定“一期南地块智能化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甲乙双方决算完成后起算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通过上述可以得知,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同时结合众联公司提交的2018年8月15日“再次函告”第三项:贵司施工的三网合一工程,虽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但是并未经我司验收。更加可以确定三网合一工程的工程量已完成。只是在验收程序方面和合同约定有一定的差距,从本案看,尚缺众联公司工程部的验收,鉴于案涉工程范围已于2018年12月份交付业主使用。可视为三网合一工程已经通过众联公司验收。故众联公司应在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多能电子的三网合一95%工程款456000元,5%余款24000元按合同约定不符合支付条件,待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众联置业本次诉讼中应支付多能公司工程款为1197000元,扣除已付的688700元,尚需支付508300元。3.众联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两个合同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众联公司主张其三次发文通知多能公司要求其施工、修复,并告知解除合同和委托第三方予以施工、修复。众联公司提供的三张函告及三张顺丰速运单及“赵长浩”签收单(系复印件),多能公司否认赵长浩签收到该三次函告,并认为即便寄送了相关文件,也无法证实邮寄内容和函告内容一致。从众联公司提供的运送单上来看,三份运送单系顺丰速运,托寄物信息均显示为文件,顺丰运送单并未注明所邮寄的文件为“整改维修函”“合同解除函”等一类非常明确的文件名称,显然寄送文件的外在表达信息不够完善。众联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能证明赵长浩实际签收,且签收的内容与提交的函告内容一致。故不能视为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接到整修及合同解除通知,因此该三次函告对多能公司不发生效力。众联公司关于涉案两个合同已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众联公司要求赔偿损失500000元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众联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一直主张多能公司施工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多能公司智能化施工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具体楼栋和未施工的具体楼栋工程量。众联公司提交的与泗县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公司)的合同为南区智能化维修、更换及施工工程,合同价为五十万元。但附件仅为南区可视对讲设备更新,费用含施工费及税金也是五十万元。仅从字面理解是对原有的设备进行更新,以此可以推算出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区域此前已有设备在场,现被拆除。至于此前存在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众联公司没有更加扎实的证据予以佐证。作为发包方,众联公司在问题发生后,应积极主动的进行证据保存,从目前来看,其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保存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况且新通公司也没到庭接受质证。对众联公司的该反诉诉请不予支持。即便存在泗县新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并重复施工,也并非多能公司原因,其因此支出的工程款五十万元不应由多能公司承担,相反众联公司还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4.多能公司是否应该提供发票的问题。开具发票是付款后多能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多能公司应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开具与工程款数额相符的税务发票交付众联公司。故,众联公司要求多能公司提供已付款发票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出具过发票的数额。5.多能公司要求众联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理诉求,予以支持。但应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众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多能公司工程款508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8,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月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止。)二、驳回多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多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与付款金额同等面额的税务发票给众联公司。四、驳回众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元,合计9200元,由多能公司负担1200元,众联公司负担80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众联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及三网合一验收证明书、汴河国际南区现场照片证明目的:1、新通公司的更换维修工程范围:三网线路整改、小区所有入户门更换、对讲系统更换、五方对讲更换等。新通公司更换维修的工作早已全部完成,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2、众联公司已向新通公司支付汴河国际南区工程款,该工程款因多能公司违约原因造成,理应由多能公司承担。3、多能公司施工的汴河国际南区智能化和三网合一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质量要求,且众联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后期一直多次要求多能公司进行整改,多能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人员进场维修。证据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出具的证明,证明目的:截止2020年5月21日,多能公司仅提交汴河国际小区南区(23#、26#、27#、28#、29#、31#、33#)驻地网建设项目(通信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三家电信公司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后三家公司未见到其整改结果的反馈和复验申请,三家电信公司证明未收到汴河国际南区其他五栋多能公司其它驻地网建设项目(通信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众联公司另申请证人宋某、魏某出庭作证,证明多能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已经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规定,新通公司对多能公司未完成和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更换、维修。多能公司理应支付众联公司为更换维修支付给鑫通公司的工程款,多能公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理应不再获得工程款支付。多能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性均不认可,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真实交易不确定,反映的内容与我们无关,发票的金额和客户入户金额均与案外人新通公司的合同金额不一致。新通公司无论有无真实合同关系均与本案多能公司的诉请无关。三网合一验收证明书,三性均不认可,证据名称是验收合格书,内容没有涉及到所谓的验收内容,通篇只是指责多能公司,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临时形成的,该份证据也不符合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况且,该物业公司与众联公司有一定利益关系,该证据三性均不能成立。至于第一组证据中的现场照片,手机中的照片无法显示其拍摄时间及原始载体,而且经过刚才质证询问,持有照片的人解答说该照片反映的内容是新通公司更换后的设备状态,新通公司是否与上诉人有真实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其照片的证明目的不能达到。有可能整个项目完工后众联公司又找一家全部推翻重新做一遍,如果是这样那么也会伤害股东的权益。对于证据二,三性均不认可,同时,保留对该份材料上的签章单位的相关责任的追究,从众联公司提交的该证明的签章看,除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泗县分公司的签章,都是网络部维护部,对外不具有代表效力,该份证明无论形式内容均不符合民事证据的法定要件,没有法人签字也没有到庭质询,众联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明出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最重要的是该证明所反映的内容跟一审上诉人认可的事实是自相矛盾的。一审中众联公司已经明确认可相关三网合一已经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只是众联公司没有验收。众联公司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并非二审新证据。两证人身份一个是新通公司员工还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另外一位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如果作为公司员工以自然人身份来作证,由于身份特殊性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从证人所陈述的内容看,也不能达到上诉人证明的目的,新通公司的员工陈述其承接的工作是更换前期的设备设施,至于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但是现在已经失去鉴定的基础。而且为什么要更换,没有取得我们同意也没有通知过我们。3、所有的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使用人的素质不齐,售后义务和合同义务是完全不同两个问题。如果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是不影响要给付合同价款的承担义务的。最后一点关于新通公司的员工陈述其做的工程更换也没有验收手续,上诉人一再强调没有验收手续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以上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为:众联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新通公司对案涉工程相应的三网合一工程进行了修复、更换,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多能公司是否依约对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进而判断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众联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多能公司是否应对众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工程项目是否竣工验收的问题,从多能公司于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仅能反映其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不能证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经甲方或相关部门验收的相关证据。众联公司主张多能公司未完成案涉所有工程,于一二审所提供的合同、汇款凭证、发票及申请证人出庭,能够证实对于案涉小区相应楼栋由多能公司所施工的项目,众联公司与新通公司另行签订合同进行了维修和更换,上述凭据与众联公司向多能公司出具的告知函基本一致。多能公司虽否认收到众联公司三次寄送的函告,但众联公司寄送的地址与多能公司确认的地址一致。故,一审仅以众联公司的项目已经业主使用从而认定多能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已完毕并全部经过验收的依据不足。多能公司要求众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众联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印证其向新通公司支付了470000元的施工及维修费,多能公司在收到众联公司的函告后没有对工程进行维修或者回函,其对于众联公司的维修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多能公司应赔偿的金额问题,众联公司于第二次函告中明确了多能公司未施工及不合格的部分及价款,其中未施工的部分为7栋门禁系统、道闸系统,所涉金额为335403.66元(399235.29元÷19栋×7栋+188316.97元),对于多能公司未施工的部分所支出的费用,不应由多能公司赔偿。故,多能公司应赔偿众联公司的金额为134596.34元(470000元-335403.66元)。因按照双方约定涉案智能化工程为包干价780000元,“三网合一”工程总价款为480000元,两项合计总价款为1260000元,至本案二审裁判之日,已到双方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扣除多能公司已支付的688700元工程款及多能公司第二次函告自认未施工的工程量335403.66元,众联公司尚欠多能公司工程款235896.34元。上述两项相抵,众联公司尚应支付多能公司工程款101300元(235896.34元-134596.34元)。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由新通公司施工完毕,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对众联公司该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多能公司按照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开具发票的判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与付款金额同等面额的税务发票;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1300元;
四、驳回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0元,合计9200元,由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由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83元,由合肥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80元,由安徽众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8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张 奥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