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195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7435。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杰超,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东方文德广场23层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4931P。
法定代表人:廖高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高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