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02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7435。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杰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投资人:潘海洪,负责人。
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卫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尔逸
代书记员 曾佳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