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0817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7435。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杰超,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哲,公司职员。
被告: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新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616548610。
法记代表人:胡家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阳瑞达电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