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6712号
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12层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9632441E。
法定代表人:黎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9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47435。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93元,减半收取4896元,由原告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