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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威消防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25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威消防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威消防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甘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控,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