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65号
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宁路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