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507号
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海宁路15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