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锦绣澜湾C区19#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院(2021)辽04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4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