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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173号之一 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77397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衡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7-2号5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43819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贸区世纪大厦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大连航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威建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