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873号
原告: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1单元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学院,住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元,由郑州今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