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财保1480号
申请人: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西冯湾村1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永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3号2号楼1单元3层30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郑州永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永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祯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永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鞠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