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昌润钢铁有限公司、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9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昌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D2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峰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毛君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昌润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8580.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磊
书 记 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