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阳雅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西阳坡村三组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7026558N。
法定代表人:田德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5498037R。
法定代表人:毛君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雅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整治局的工程款1076872.2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