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财保476号
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毛君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238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倩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