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65498037R。
法定代表人:毛君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蓉,女,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标段(资丘镇泉水湾片)负责项目结算等事项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红(系***妻子),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锴,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卫生院职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守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8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政
书记员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