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02民初1804号
原告:唐后发,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毛君彬。
原告唐后发诉被告湖北中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唐后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后发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