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63号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5Q1Q7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东侧商住楼8#商铺。
经营者:陈滨,男,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曾琪,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003366,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0000元。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