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东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货场西侧C区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LNUD8D。
经营者:朱志鹏,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付祝,公民身份号码441************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璋,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3366。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于同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佛山市三水区***星**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