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8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5Q1Q7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东侧商住楼8#商铺。
经营者:陈滨,男,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曾琪,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003366,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0000元,后于2021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36×××02_1,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498601.5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36×××02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