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880号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5Q1Q74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东侧商住楼8#商铺。
经营者:陈滨,男,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礼军、曾琪,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003366,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8元,减半收取计12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99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