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526号
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78号名鑫苑B3栋9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NQ4Q1E。
法定代表人:王金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励耘,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003366。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斌,广东广和(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1元,减半收取8280.50元,由原告赣州格雷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文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