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1003366。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9190121N。
法定代表人:闻光辉,职务: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恒一建设有限公司、高安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1896.3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0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景龙